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及收费办法
(试行)
为加强学生宿舍用电安全管理,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,创建节约型校园,故制定本办法:
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,自觉做到安全用电,合理用电,节约用电,自觉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。
第二条 宿舍发生停电或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检查维修,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。
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、走廊、卫生间等宿舍区内私自拉接电源。
第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热得快、电炉和电饭锅、电炒锅、电磁炉、电热杯、电水壶、电暖气等电热器具。
第五条 室内的固定式插座仅供充电器等小型电器使用,严禁在床上拉电线、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。其它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,严禁多个互接。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,不得靠近蚊帐、被褥、衣服、书本等易燃物品。
第六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“三无”(无中文标识、无厂名、无厂址)产品、不合格产品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。
第七条 违反第四、五条规定,违章用电设备由学生管理部门予以收存保管,3日内由学生本人写出检讨,领回物品并妥善处置,不得再次在宿舍内使用。超时未领回的物品总务处登记后按无主物处理。违反第六条规定,违章用电设备将予以收缴销毁。违反以上规定,对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,对屡犯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第八条 不得擅自拆除、迁移、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,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(盒)和供电电缆。违者,除承担修复费用外,并视情节后果相应处分。
第九条 切实做到人走灯灭,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,不得长时间通电。
第十条 如需使用电脑等大功率电器的宿舍,应向学生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申请和安全用电保证书,经学工处、总务处会签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第十一条 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事故者,除赔偿损失外,并视情节相应的处分;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二条 若同一宿舍在一学期内三次违反上述规定,而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禁用电热器具的,取消该宿舍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年的校内一切评先资格。
第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应受校纪处分者,按照有关学院规定处理。
第十四条 学院在保证学生正常用电的基础上设立用电额度,对超标用电进行收费。
第十五条 3#、4#、5#、6#宿舍楼和东苑1#、东苑2#宿舍免费额度为20度/间/月。1#、2#宿舍楼的套间免费额度为32度/套/月。1#、2#宿舍楼的单间免费额度为25度/间/月。
第十六条 南校区学生宿舍目前只有照明用电,未安装插座,每月照明用电一般在7—8度之间,可暂不考虑限定额度和收费。
第十七条 收费形式:
总务处在每月15日前将各宿舍的用电量及收费金额下发各宿舍,各宿舍在每月20日前到总务处缴费,总务处在22日前上交财务审计处,对未能及时缴费的宿舍,所属各系协助催缴。
第十八条 超额用电收费标准:超额用电在20度以下(含20度),按居民用电价格0.54元/度收取;超额用电在20度以上,超出20度的部分按供电局核定的我院现行的缴费价格0.74元/度收取。
第十九条 对逾期不交纳超标电费的宿舍施行断电,按规定缴齐电费后再恢复供电;对拖欠电费至毕业离校的学生,扣发一切毕业手续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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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6月13日